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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告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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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08:44  阅读次数: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高等教育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新时代研究生一流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湖南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大研字〔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任,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关注学科前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关注社会需求,坚持因材施教,着力提升研究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领军人才。

第二条 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服从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统一安排,如学位论文开题、中期、答辩,学位论文评审,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研究生招生选拔面试等相关工作。每位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老师(新入职老师第一年除外)都须参与学院研究生招生、培养等研究生公益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工作量。

第三条 导师原则上应是我院教学科研岗的教师和专职科研岗的研究人员。

第四条 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者应满足申请年龄、申请范围、学术水平、研究项目、教学任务等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年龄:导师申请招生当年至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应能够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延长招生资格的,应由导师本人和所在学科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表决审定,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申请范围:教学科研岗导师,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学术水平较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每年学院研究生培养、招生、学位论文答辩等公益工作不低于3次,请假不得超过2次(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登记和统计)。

(三)学术水平:申请人具有较前沿的学术思想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突出的学术科研成果,近三年在学院高水平期刊目录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其他创新性成果不少于5项。其他创新性成果要求列表如下:

1. 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或研究生教学成果奖(排名不限),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2. 公开国家技术标准(排名不限)、或者行业技术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排名前二分之一)、或者团体技术标准(排名前二分之一)1项,湖南大学必须作为署名单位;

3. 主编出版学术著作或者教材1部;

4. 获得中国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1项(署名第1位且湖南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

5. 在学校或学院认定的高水平A类及以上国际学术会议上第一或者通讯作者宣读(或张贴)论文1篇(会议的workshop不算在内);

6. 获得省部级研究生教学平台项目立项或者省部级研究生教改、教学成果项目立项,或者研究生课程获批省部级一流课程的排名前二(含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上线下混合精品课程、线下精品课程、虚拟仿真实验课程等);

7. 指导研究生学科竞赛并获得学院认可的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8. 担任国内外知名期刊编委或者国家级学会学术兼职。

(四)研究项目:申请人近三年作为负责人(在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任务书中为课题负责人)承担过研究项目(含军工项目)或课题,且进账经费不少于60万元,在账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主持合同经费大于25万元国家级科研项目。

(五)学院规定三年内须承担过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并需通过相关教学质量评估。

(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可指导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年龄:与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条件相同。

(二)申请范围:实践能力较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45岁以下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实践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近三年取得其他创新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研究项目:与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条件相同。

(五)专业实践能力突出,具有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每年有一定时间带队到行业产业开展调研实践。

第六条 招生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侧重考察具有导师岗位的教师在拟招类型研究生培养周期内是否具备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的基础和条件。学院根据办法进行年度审核,重点考核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及育人成效等。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当年获得博导资格的导师免审。

第七条 新入职教师首次申报硕导资格须满足第三条要求。首次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须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后,方可列入当年招生导师名单,且须与有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八条 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院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评审、表决。

(三)学院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公示。

(四)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学院将无异议的导师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审定。

(五)复议。公示期间,申请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如对学院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申请复议,研究生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受理并反馈。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严禁上岗;对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应根据学校及学院(部)相关文件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研究生,妥善安排并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第十条 获得招生资格的导师,教授当年可以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不超过4人;副教授当年可以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不超过3人;讲师(助理教授)当年可以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不超过2人;专项招生指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国家专项不受限制)。招生指标确定原则如下:

(一)获得招生资格的非新入职教师当年可招收学生人数按下表所示的导师到账科研经费标准执行。


经费要求(三年内到账)

招收学生人数

400万元及以上

4人

250万元-400万元(不含)

3人

100万元-250万元(不含)

2人

60万元-100万元(不含)

1人


(二)首次获得硕导资格的导师,前两年不参照上述分配办法,其中教授职称可招收研究生总数不超过2人,非教授职称可招收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人。

(三)各学科(系)招生指标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后,若有剩余指标,在本专业内按照招生奖励条件进行二次分配,若还有指标剩余,在全院范围内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分配。招生奖励条件如下:


招生奖励条件

奖励招生指标

院士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2/

主持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课题除外)执行期内

2/

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获得者执行期前三年

1/

当年招收本校排名前10%的推免生

当年1

主持国拨经费大于50万国家级项目(前两年)

1/


(四)专项指标(如大湾区专项等),讲师(助理教授)当年可以招收1/专项、其他老师当年招生人数不超过2/专项。

为学院研究生及学科建设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贡献成果须由本人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党政联席会认定,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方可生效)的导师,当年增加招生(奖励)指标1个;若还有剩余,奖励指标将倾斜学院研究生培养公益工作参与度高的导师。奖励指标可叠加,招生总数按照学校政策执行。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依据学校规定或者学院党政例会决议给予取消导师资格、暂停招生资格或减少招生指标等处理:

1. 本人或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依照学校政策执行。

2. 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第二年招生资格。

3. 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三年内出现6次及以上不合格或当年开题、中期检查出现不合格”3人次及以上,学院学位委员会或学校学位委员会责令大修、暂缓授予学位1人次,当年招生指标数减少1个(可累加);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2次及以上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予答辩盲审评阅意见,当年招生指标数减少1个。

4. 存在其它未按照要求履行导师职责的行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六)以上各项考核指标:在账和到账经费以学校财务和科研系统为准,论文和项目以学校科研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时间节点为11日起,1231止。

第十一条 学院的导师申请办法和工作程序应向本院教师公开,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接待和解释工作。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如本文件与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本办法从202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办法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作废。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以学校相关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