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学校及学院双一流建设方案和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 号)《关于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学院就博导资格评审和博士生招生计划分配制定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
2. 申请人年龄在56周岁以下(2011年之前通过博士生导师遴选、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人年龄在61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招生当年的9月1日。聘期内的两院院士、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不受年龄限制。
3. 我校在岗教师,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均可申请招收博士生,具有博士学位。
4. 培养博士生的经费充足,满足以下条件:
以个人形式申报:本人近3年科研经费到账总额不小于300万,在招生计划申请时在账经费不少于每50万元/每生。当年新增国家级三年研究期及以上且经费达50万及以上的负责人三年到账经费不受限制。
以项目团队形式申报:项目团队当年新增800万,团队人数不低于3人,团队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在招生计划申请时在账经费不少于人均50万/每生。学院鼓励项目团队的形式培养学生,团队申报人必须满足博导资格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报和团队申报不能重复,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
5. 能胜任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并已完整培养过1届硕士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6. 担任现职称后近5年至少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部省级重大科研课题1项。
7.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指导学生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8. 校外导师标准参照学校兼职教授选聘要求,导师资格由学院研究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最后经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审批。校外导师须有充足科研经费,应符合学院的经费的要求,前 3 年由所属单位推荐,第 4 年起纳入校内导师经费管理。
9. 以上各项考核指标:在账和到账经费分别以学校财务系统和科研系统为准,论文和项目以学校科研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时间节点为申报前一年10月1日起至申报当年9月30日止。
(二)申请程序
1. 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湖南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博导资格和博士生招生计划申请表》,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办法评审博导资格,并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满足本年度博导资格要求的申报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指标分配结果报学校备案。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招收博士生资格:
1. 近3年违反科研道德或学术规范,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
2. 近5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或湖南省学位论文抽查中有问题2次及以上者。
3. 近3年所指导的博士论文盲审结果要求重新送审(非学术争议)的有2人及以上者。
4.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者。
二、博士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1.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下拨指标统一分配。
2. 院士、国家JQ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和牵头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2个博士生招生指标。
3.根据《湖南大学关于加强青年人才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湖大人字〔2018〕20 号)第三条规定,获批国家四青人才的青年教师,学校在其入选后前三年每年为其提供2个博士生招生指标,原则上工学博士、工程博士招生指标各1个(新增牵头单位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者,当年提供博士指标2个),前五年不少于1个博士生招生指标。
4. 新引进的导师招生计划按学校规定执行。
5. 以项目团队申请指标的,基数为4人。每增加150万增加招生指标1个。
6. 以个人申请指标的,达到要求的导师每年招生指标数原则上1人。
7. 指标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国家级人才;
(2)团队申请;
(3) 上一年度有博士研究生到 985 高校(不含本校)任教职或到世界前 100 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导师,当年在学院可不受经费限制获得至少一名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4)连续两年招收985高校直博生的导师当年在学院可不受经费限制获得至少一名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5)个人申请,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三年到账经费排序,根据个人需求优先分配科学博士指标,其次是工程博士指标。
8. 按照1-8原则进行分配后,若有剩余指标,按照以下办法及顺序分配(不可叠加):
(1)牵头国家重大项目(国拨经费1000万及以上)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增加招生指标1个。
(2)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省优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者,当年增加招生指标1个。
(3) 近三年到账经费超过500万元的,增加工程博士招生指标1个。
(4)近三年牵头新增国家级科研基地,当年增加招生指标2个,新增省级科研基地,当年增加招生指标1个。
(5)引进副教授+晨星岗B及以上职称入职后,增加博士指标1个。
(6)为学院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且基本条件满足博导要求的,增加招生指标1人。贡献成果须由本人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党政联席会认定,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方可生效。当年限定1个名额。
10. 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在籍博士生总数不超过12个,否则将酌减招生人数。
11. 招收直博生前必须向学院提供满足博导招生资格的证明材料。
12. 超龄博导因重大贡献获得当年招生指标的,必须采取双导师培养,且本人只能担任第二导师,第一导师须满足学院当年博导资格要求。
13. 招收的学生必须经招生办公室审核,保证生源质量。如后期招不到满足学校条件的学生,指标将由学院收回统筹后二次分配,且请及时在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否则将影响第二年的名额分配。
14. 出现新生放弃入学或者中途退学累积2次的,减去该博导下一年度的招生指标1个名额。
15. 对于同时出现以下情况的导师,原则上暂停一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1)连续三届未招收直博生;
(2)连续三届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不满足学校高质量就业考核要求。
16. 在学校下拨的计划指标内进行分配,如满足条件的博士指标申请数超过学校下拨计划数,由学院学术委员根据贡献大小排序评审后决定。工学、工程博士指标的具体分配按照学校下达的比例,综合考虑团队、个人往年累计的工学工程博士比例情况分配。
三、学院的申请办法和工作程序应向本院教师公开,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公示。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接待和解释工作。
四、本办法为学院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基本条件所制定的更高标准,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以学校相关制度为准。
本办法从2024年开始执行,原办法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