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湖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大人字[2011]16号)第二十条、二十四条规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最短不得少于21个月。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可根据项目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站时间超过规定的延期时间者应予以退站”。为规范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现对我校超期未出站博士后进行清理并按以下意见处理,请大家按照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尽快答辩出站。
附件:
关于清理超期未出站博士后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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